各种对环境保护会议与倡议的社会活动都说明了在当前阶段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重要性,同时也在另一层面说明了各个国家对生态环境有了更深的认识,对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有了一个更为明确的态度。目前,各个国家正在积极寻找一条能够促进本国经济建设,适应生态环境发展的环境法制道路,努力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某一些国家,其环保活动已经逐步演变成为全体国民自觉履行的一项义务了。
换句话说,为发实现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学会控制自己,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建立正确的资源、环境价值观念,改变过去掠夺式的、挥霍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爱惜和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及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社会。同时,人类需要随时调整自身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充分认识人既是地球生态系统中心,又是地球生物组成的一员,人类所需要的不是征服自然而是与自然相协调、共处,使得人类的进步和环境保护共同得到发展。因此,各个国家在制定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时,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各个国家环境法律工作者在制定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时,必须密切注意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的相互关系,力求使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在法律条文中得到良好的体现,同时兼顾社会经济效益和人类生存发展。环境保护,在另一个角度上也是对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一种保护,而且人类生存的环境时刻都同人类的社会活动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着,两者互为前提,缺一不可,“保护环境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是保证现代人类社会持续发展的一种基本需要。”[4]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并不是抑制经济增长,相反地会促进和鼓励经济增长;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还重视增长数量,追求改善质量、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养活废物,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因而,制定环境方面的法律,首当其冲地必须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视其所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而制定相应的政策。正如苏力先生所言,“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建立全国性统一市场的过程中,必定要求和引起法律和习惯的变化,最终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5]很显然,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也必须以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其次,在环境保护的落实方面,环境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国家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种法律制度,针对环境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方法,以使可持续发展能够有效运行下去。可持续发展重在以保护自然为基础,包括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命支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持地球生态的完整性,保证以持续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资源,使人类的发展保持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因此,各个国家在进行环境保护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因素,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不能片面地强调保护和改善环境,也不能不顾生态环境的随能力而盲目地追求人类社会发展。尤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只能在适度经济增长的前提下,关注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当地现实情况,寻求适合本国国情的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保障人类的生存、生产环境不因环境保护而受到限制,以引导人类与环境保护朝着良性循环道路发展。
第三,人类对于环境保护的传统观念还有待改变,应该树立起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有学者认为,“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是整个社会系统鼓励追求短期经济而不是长期保护目标。”[6]这种观念可以称之为“机械环境观”,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是一项短暂的间歇性工程,它作为一项长期的建设工程,稍有不当,就会给子孙后代的生存带来不利后果。人类在改造自身的生存环境时必须先改变这种不合理的观点,应该站在长远发展的立场上改造生态环境,进行长期的环境保护。
总而言之,人类赖以生存、生产的生态环境在现阶段虽然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而且也有部分问题时目前难以克服和解决的,但是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人类势必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密切关注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使得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能够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限度内合理运行。
参考文献:
[1]《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2]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2页。
[3]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4]马骧聪、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制通论》,学苑出版社,1990年9月,第56页。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0页。
[6]何雪松:《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社会》,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247页。
(作者:郑海,籍贯:浙江乐清,系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2001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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