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南都市报》报道,因家境贫困,一个中年汉子带着挑箩,或牵或挑带着4个孩子,竟然‘荒唐’地到南昌想把孩子卖掉‘渡过难关’。对这位父亲,文中的形容词是‘荒唐’,充满了谴责之意。”
这是2002年10月6日《南方都市报》时评版《“荒唐说”有些荒唐》一文的开头。作者 “槛外一人”说:“天下痴心父母,有谁肯将膝下儿女卖给不相识的路人?可世事无情,我想这位中年汉子因养不活自己的孩子,实在找不到办法才出此下策的。别人看来荒唐,对他本人则似乎‘合理’:要是碰到了一个好人家,说不准孩子就有福气了呢?”在文章的末尾,作者要我们“理解这位父亲的难处”,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摆脱站着说话不腰疼的嫌疑,才能更有动力拿出具体行动帮助这样的父亲,让所有的孩子都有饭吃,有学上,有尊严。”
我到网上和图书馆找了一下,没有找到《江南都市报》的相关报道与评论;但有些话还是不得不说。一
我不是一个富人,且一贯同情弱者,决不是作者所说的那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主,我甚至赞同弱者在不得已时以暴抗暴;但是我坚决反对一切可能祸及无辜的行为(紧急避险与正义战争另当别论),何况卖儿卖女的父亲祸害的是自己的骨肉!
如果这个父亲因为家境困难而带着孩子沿街乞讨,我会同情他;如果这个父亲因为家境困难而把孩子送给亲友或渴望孩子却没有自己孩子的夫妇,我会同情他;如果这个父亲因为身处困境而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孩子,我会同情他;甚至,如果这个父亲因为孩子不得温饱而去偷、去抢,我也会同情他。作为一个父亲,只有遗弃自己的孩子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而出卖自己的孩子,则在极端不负责任之外,又加上了邪恶。
一个父亲或母亲实在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孩子(如自己病入膏肓无法带孩子行乞),又找不到合适的人家领养,以至于不得不舍弃,他们也应该考虑一下孩子今后的安危,起码应该偷偷把孩子送到孤儿院、幼儿园、医院、学校或公安局院内,留下一定的食物、孩子的衣物及求助信笺。
作为父亲或母亲,更不能通过舍弃孩子来取得报酬——这是什么样的昧心钱啊!“虎毒不食子”,“父毒”就可以变相“食子”么?
“要是碰到了一个好人家,说不准孩子就有福气了呢?”这简直是痴人说梦。如果一个父亲无力供养自己的孩子而把孩子送给自己的亲友,或者亲友介绍的、确信是喜欢孩子并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诚实公民,那倒可能是孩子的福气。但是“卖”不是“送”,“卖”意味着谁出价高就给谁。这个出价高的“善人”,没准是拐卖人口的贩子,没准是喝“婴儿汤”的衣冠禽兽,没准是从孩子身上摘取人体器官出售的杀人屠夫!
“卖给不相识的路人”,还要辩解说这是为了孩子好,没有比这更无耻的了。这样的父亲,叫人们如何怎么能放心“拿出具体行动帮助”他?就不怕他把好心人捐助给孩子的钱拿去吸毒或嫖赌?如果我碰到卖孩子的“父亲”,我首先要怀疑他是不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确信是孩子父亲后,我还要怀疑他是不是吸毒或赌博上了瘾!
我当然不反对人们对那些身处逆境的孩子们献爱心,也殷切地盼望政府能够本着公正、人道的精神解决弱者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但是这跟谴责卖儿卖女的父亲毫不矛盾。如果我们的良知还没有完全泯灭,我们就应该问一问:被父亲出卖的儿女与他们的父亲相比,谁是弱者?
不止是谴责。谴责之外,还应该让这样的父亲去坐牢。卖儿卖女不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这种行为可能的侵害对象面要窄得多。但是卖儿卖女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实际上卖儿卖女的父母在道德堕落的程度上跟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已经是各有千秋难分高下,连自己的孩子都能卖掉,这种心灵硬化的人要去拐卖人口恐怕也不会有什么道德障碍,只是他们没有足够的胆量而已。
不用说,在对这个父亲治罪的时候应该考虑孩子的母亲是否同谋,应该由政府资助妥善地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二
人人都应当享有言论自由,有人要为卖儿卖女的父亲辩护,那是他的权利。但是“槛外一人”的辩护与律师的辩护在目的和作用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律师的辩护目的在于让无罪的当事人不受处罚,让有罪的当事人不受过重的处罚(也就是罚当其罪);而“槛外一人”在《南方都市报》上的辩护,却旨在使卖儿卖女的父亲连道德谴责都免除。从这种辩护中,我看到了一种不祥的征兆,一种道德危机的征兆。许多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由于吏治腐败、分配不公、生活所迫、秩序混乱、欲望膨胀以及舆论的错误导向等原因,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们不以为耻了。
这种道德危机比卖儿卖女的单个案件要可怕得多。刑法的制裁,虽然形式上是针对所有的人的,但实质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极少数人的。司法者不允许法不责众,但立法者却必须时刻记住法不责众的道理。明智的立法者从来不制定针对多数人的刑律,因为这样的刑律必定形同虚设:如果多数人都会犯某种罪,警察和法官哪够用呢?刑法的这种局限性决定了它必须依靠道德和舆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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