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协议自我实施的机理分析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6月14日

5-3-14

【内容提要】 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国际合作经常面临着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的严重威胁。通过抵押、互惠和问题联系的办法,自我实施的国际协议可以在不改变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前提下,制约相关国家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国家间交易成本,从而保障国际合作的顺利实现。作为国际协议的基本形式, 非正式协议和正式协议(条约)在降低国家间交易成本上具有不同的效能。国家在某一具体的国际合作中究竟选择何种协议形式,将取决于它在国家间缔约成本和国家间治理成本之间的权衡。

【关键词】 国际协议;自我实施;交易成本

作为国家间合作的基本形式之一,国际协议充斥于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各个领域。无论是在属于“高级政治”的安全事务中,还是在属于“低级政治”的经济、环境等事务中,国家间都签订了大量的协议来达成合作。从国际关系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际协议的实施完全或基本依靠缔约国对各自义务的履行,并没有超国家权威的监督或其他形式的参与。换言之,大多数国际协议是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ing)。本文旨在通过引入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研究路径,揭示国际协议自我实施的内在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对自我实施的非正式协议和正式协议展开比较分析。

一 问题的提出

基于自主和领土原则的“威斯特伐利亚模式”(Westphalianmodel)为现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种简单的、醒目的和优美的意象”。①这一模式突出展现了现代国际体系最根本、最经久的特点———国际无政府状态。不仅以肯尼思·沃尔兹(KennethWaltz)为代表的新现实主义者把无政府状态看成国际体系的最重要特点,新自由制度主义者也将无政府状态视为研究的基本假定。罗伯特·基欧汉(RobertKeohane)就曾明确指出:“如同新现实主义者,新自由制度主义者也承认国际体系的本质在于没有中央政府,试图以此解释行为规律。”②

由于无政府状态这一基本特点,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行为具有自助性质,从而使国际协议在实施特点上与国内协议极其不同。在国内社会中,由于存在相对集中的政府权威和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即使协议是由各缔约方分别实施的,在实施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寻求政府(以法院为代表)的救济,从而产生了对履约行为的有效约束。而在国际关系的绝大多数领域中,由于无政府状态排斥了“共同政府”的建立,国际法体系正如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所言:“松散、无力、低效”,①并不存在一种最终救济力量。这就提出了一个有待解释的问题:在“不存在合法的集中控制力量”或“没有中央政府”的情况下,自我实施的国际协议是如何约束国家行为的?或者更加简洁地说,国际协议何以能够自我实施?②

二 交易成本研究路径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的概念是由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率先使用的。正是由于科斯在1937年出版的《企业的性质》中强调了交易成本权衡在制度选择中的重要性,才发生了现代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革命”。在科斯那里,交易成本就是“一种使用价格机制的成本”。③肯尼思·阿罗 (KennethArrow)给交易成本下的定义则是“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奥利佛·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则把交易成本比喻为 “物理学中的摩擦力”④,并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先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

无论经济学家对交易成本做出何种定义,交易成本都是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的。在经济思想史上,约翰·康芒斯(JohnCommons)对“交易”的界定具有深远的影响,即交易“不是实际‘交货’那种意义上‘物品’的交换,它们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一切取决于社会集体的业务规则。”⑤科斯和威廉姆森都接受了康芒斯把交易解释为权利让渡的思想。因此,交易成本可以看做由于权利的让渡而产生的成本。

如同经济生活中各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让渡总要付出成本一样,国家间的权利让渡也是有成本的。本文把由于国家权利的让渡而产生的成本称为国家间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可以分为缔约成本和治理成本两大部分。国家间缔约成本是在达成权利让渡的契约前,国家为获取潜在交易伙伴和外部环境的信息,规定交易伙伴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交易的条件进行讨价还价所付出的成本。国家间治理成本则是在达成让渡权利的契约后,国家为监督交易伙伴的履约情况,重新进行讨价还价以及对不履约的交易伙伴实施制裁等所付出的成本。从概念的外延上看,缔约成本和治理成本分别对应于威廉姆森所说的事先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

在国际关系中,不论是缔约成本还是治理成本,都是由于国家间权利让渡而产生的成本形式。由于国家的有限理性特征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特别是由于后者,国家不得不为其权利的让渡而付出成本。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个人和公司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国家也可能按机会主义的方式行事。如果说国家对内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受到宪政体制的约束而有所限制的话,那么国家对外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受到的制约则要小得多。正是由于国际无政府状态排除了建立“世界政府”的可能性,国家的对外行为基于其自助性质而更易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这样,国家间的权利让渡经常受到机会主义行为的严重困扰,高昂的交易成本可能使相互得益的国际合作无法实现。为了保障国际合作的实现,国家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arrangement)或治理结构(governancestructure)来降低国家间交易成本,自我实施的国际协议就是其中的一种基本形式。基于这一研究路径,本文所试图解释的问题也就可以转化为:国际协议如何降低国家间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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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摘要
5-3-14【内容提要】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国际合作经常面临着国家机会主义行为的严重威胁。【关键词】国际协议;自我实施;交易成本作为国家间合作的基本形式之一,国际协议充斥于现代国际关系中的各个领域。这样,国家间的权利让渡经常受到机会主义行为的严重困扰,高昂的交易成本可能使相互得益的国际合作无法实现。基于这一研究路径,本文所试图解释的问题也就可以转化为:国际协议如何降低国家间交易成本?
关键词
让渡 机会主义 缔约 科斯 成本 履约 肯尼思 威廉姆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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