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19
[摘要] 本文从建构主义者关于安全区域主义两个核心理论“安全复合体”和“安全共同体”出发,阐述了他们关于走向“安全共同体”的“梯级论”、“阶段论”和“非安全化”理论以及决定这一进程的规范、认同、文化、信任等核心变量和社会化、制度化等重要动力。本文认为,与理性主义者相关理论观点相比,建构主义者的理论观点既可以解释区域安全研究现存的重大的理论困惑,又更广泛地反映了冷战后安全区域化和区域主义发展的新现实,所以,它是一种创新的理论。
关键词] 安全区域主义;安全区域化;建构主义者;安全复合体;安全共同体
世纪之交,随着国际安全区域化进程的加快和新区域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国际关系学界日益凸显出一种新的研究课题———安全区域主义(securi tyregionalism)。按比约恩·赫特纳(Bj rnHettne)定义,“安全区域主义”是指“在特定地理范围内———一个建设中的区域,将包含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冲突关系的安全复合体转变为包含对外合作关系和内部和平的安全共同体的努力。”也就是说,安全区域主义的发展进程是从“安全复合体”(securitycomplex)开始,通过有效的区域安全管理或安全秩序建构,逐步走向“安全共同体”(securitycommunity)。〔1〕那么,什么是“安全复合体”和“安全共同体”?它们的具体特征是什么?如何通过安全区域主义将一个“安全复合体”建设成为一个“安全共同体”?对此,冷战后异军突起的安全研究的重要流派———建构主义者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从而形成目前关于安全区域主义的最具理论化的观点。
一、核心理论:从“安全复合体”到“安全共同体”
建构主义者对安全区域主义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贡献是巴瑞·布赞提出了介于国际体系和单元(包括国家、民族和跨国公司等)之间的区域次体系———“安全复合体”,不但“为区域安全分析提供了更有力和更具体的工具”,〔2〕而且已成为安全区域主义进程“真正的起点”。〔3〕布赞认为,这种区域不仅仅是地理上的次体系,它必须有更多的共性或共同特征,“最起码的要求是”它应具备三种准则,即共同的特性(sharedchar acteristics)、成型的互动(patternedinteractions)和共有的认知(sharedperception)等。〔4〕就此,他把“安全复合体”定义为:“一组单元,它们的安全化、非安全化的主要过程或者两者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其安全问题不能彼此分开的合理分析或解决。”〔5〕
具体而言,这种“安全复合体”的核心理论观点有:一是它的构成因素是“复合的”,包括安全相互依存、权力结构和友善与敌意(amity/enmity)关系等。他强调:“安全复合体是关于安全关系相对强度的,它使得独具特色区域模式通过权力分配和敌对与友善关系塑造而成。”〔6〕二是它的行为主体和指涉对象是“复合的”,包括国家、民族、集团、宗教和个人等。就此,他把“安全复合体”分成两种不同的类型,即“同质安全复合体”(homogeneouscomplexes)和“异质安全复合体”(hetero geneouscomplexes)。前者被集中在特殊类型之内、由相似类型单元之间互动的特殊形式构成(如国家间的权力竞争)。这种逻辑导致不同安全领域产生不同类型复合体(如由占支配地位的国家构成的军事安全复合体和由单元构成的、以各种认同为基础的社会复合体等);后者使区域逻辑穿越两个或多个领域(如国家、民族、公司和贯穿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互动的联盟等),从而将不同类型的互动行为体融合为一体。〔7〕三是它的安全议题是“复合的”,即将军事、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五个领域的安全视为特殊类型的互动。〔8〕四是它的安全动力是“复合的”。就分析层次而言,它可以通过本区域由下而上(或由里向外)产生,也可以通过国际体系由上而下(或由外向内)产生。〔9〕就核心动力而言,既有权力、经济相互依存等物质力量或客观因素,也有规范、认同等主观因素,但他们更强调“安全化”的“主体间”(intersubjective)进程。〔10〕
对“安全共同体”概念的进一步理论化是建构主义者对安全区域主义研究的又一大贡献。伊曼纽尔·奥特勒(EmanuelAdler)等人在卡尔·多伊奇等人研究的基础上,〔11〕对“多元安全共同体”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他们把“多元安全共同体”分为“松散的”和“紧密的”两种理想类型。具体说来,“多元安全共同体”通过三种特征来定义;一是其成员拥有共享的认同、价值观和意图;二是其成员拥有多方面直接的联系和互动;三是该共同体展现出一种在面对面接触中产生的、通过某种程度的长期利益和利他主义表现出来的互惠性。这种长期利益源于互动产生的知识,而利他主义可以理解为一种义务和责任。他们强调,将“安全共同体”与其他形式的共同体区别开来的方法是,该共同体成员保持和平变化的可靠预期。“可靠的预期”可以由社会互动理论来解释,即稳定的预期可以来自拥有共同的认同、其认同和利益由环境决定的行为体。“和平变化”是指行为体既不预期也不准备把有组织的暴力作为解决国家间冲突的手段。所以,“安全共同体”内可以不存在高度发达的战略联系或正式联盟,但必须有禁止通过战争手段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法律上的或正式的规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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