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战争权对和平与国际秩序的保障

作者:商景龙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06日

摘 要:战争权是由战争的合法主体所派生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指行使和发动战争的权力。与此同时,在战争权这个暴力外壳之中,惊人地隐含着一种更为深刻的逻辑:战争权即和平权。战争权以对实力逻辑的质疑否定了任意使用实力发动战争的行为,从而在战争与和平之间维持一种相对的平衡,体现了某种秩序或国际秩序。谮越战争权是以实力为后盾超越道义的原则冒用或要求本身并不具有的战争权,或以对实力不正当的滥用为手段和无道义依据地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战争权归于自己;僭越战争权作为现实的国家行为则表现为实力战争权对道义战争权的控制或道义战争权对实力战争权的失控,表现为道义对实力的失控;谮越战争权加剧了国际地缘政治的分化组合,以破坏主权国家的方式损坏了国际秩序。 关键词:战争权;和平;国际秩序;战争主体;战争资源 对战争权的控制,将对和平与国际秩序产生影响吗?这种影响是什么呢?在现代政治关系中,一般来说,战争主要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国家间的一种交往方式。而当国家间以战争的方式进行交往时,和平就会因为国家间原有的平衡关系就会遭到破坏而暂时中断,国际秩序也会因为国际格局受到战争的调控而发生改变。在现实生活中,战争行为并不是一种不受节制的行为,战争往往要受到和平与现有国际秩序的双重制约,这种制约是采取对战争权的控制来发挥作用的,如二战后确立的“大国一致原则”。显然,对战争权的有效控制将对和平与国际秩序提供有力的保障。然而,如何控制战争权,这在现实活动中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控制战争权,就有必要弄清谁拥有战争权?而“谁拥有战争权?”实质上是两个问题,即:“谁应当拥有战争权”和“谁在事实上拥有战争权”。由此派生出来的一系列问题都实质上都具有双重性,如战争主体和本章所要探讨的同战争密切相关的和平与国际秩序等。这些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一是依照一定的价值原则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和状态存在,二是现存的客观情势造成了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人类在处置这一问题时,实质上就是在追求“价值原则”与调节“存在状态”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点。 一、战争、战争主体与战争权 讨论战争,必然要涉及到战争主体的问题。战争主体在战争中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这种存在对我们认识战争现象有什么意义呢?既然战争是作为一种与人类的历史活动、与人类社会秩序极为密切的事物,那末战争就不是纯客体演化的事物,而过分地强调战争之客观性的一面便未免失之偏颇,因而从主体活动本身出发探究战争的规律十分必要。在此,本文将确立一种从主体向度诠释战争的立场。 之所以这样做,当然并不是说以往的思想家们在探讨战争问题时忽略了战争中人的主体性活动的作用,也不是说他们忽略了人们对战争的主观评价问题,而是说,以往思想家们在探讨战争问题时,往往先验地把战争作为一种维护国家或政治集团利益的理所当然的行为,一开始便忽视了战争主体的存在及其合法性问题同战争性质本身的内在联系。其结果是,由于“战争逻辑”在思维领域的无限扩张,人们被引向了从技术层面上(如战争能力、战争理论、战争艺术)等方面探讨战争的歧途,人类解决战争问题的眼界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依照这种战争逻辑造成的思维定势:一旦面对战争的威胁,人们往往会不遗余力地以发展出更为强大的战争能力来抵御战争;一旦具备了强大的战争能力,即便不是肆无忌惮地把战争作为谋求国家利益的唯一手段,也往往把战争作为扩张国家利益最为便捷的方式。其结果是,历史上战争常常给人类带来两败俱伤的结局。 所谓诠释战争的主体向度,即从对战争主体的剖析来认识战争。从具有战争行为能力的主体出发考查战争,分析战争主体的内在结构,揭示战争主体之间的关系,指出战争存在的荒谬性,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为限制战争和遏制战争探究一种解决问题的出路。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当人们面临现实的威胁时,空谈关于限制战争的理论又有何用?所谓“秀才遇见兵,有理讲不清”。遗憾的是,在这种思维定势面前,似乎理性和正义、道德和公理根本就没有存在的空间。如果事实的确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全世界人民有必要探讨和平与发展、探讨限制和遏制战争吗?显然,问题不能这么看,武力和战争有它抢夺的地盘,公理和道义就有它生存的领域。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虽然战争扮演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错误地认为战争的作用就在于任意地使用暴力。应当看到:战争和暴力的东西只是在它服从人类精神、文明和道德理想发展规律的范围内,它才会对历史进步起作用。历史上曾有过无数次战争,一切强大的军队、一切强权的国家今天在哪里?可是人类的精神、人类的文明和人类的道德理想不仅没有被战争和暴力所摧毁,反而历经沧桑而百折不挠地发展起来了。毋庸置疑,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战争和暴力将越来越受到文明的制约和限制,人类正义的力量并不一定要依靠战争和暴力才能够限制战争和暴力。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才要确立从主体的向度进行战争诠释的研究立场。 战争的主体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呢?关于这个问题,古往今来的历代思想家们在探讨战争问题时,都在不经意之间触及到了。我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孙子在其名篇《孙子兵法》一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兵者,国之大事。”这里便不言而喻地告诉人们,国家是战争的主体。军事家吴起的兵法则是以“图国”开篇,把战争和军事同谋国、治国、经国、理国等一系列事关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联系在一起,国家理所当然地成为吴起战争的主体。“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在《司马法》这句留传至今的名言中,同样还是把国家作为战争主体,这里的“天下”实质上是封建帝国统治之下的疆域,所指称的还是国家。而所谓国家,历来是由统治阶级所代表的,或曰:国家的主体力量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因此,作为战争主体的国家,实质上也是一个控制着国家命脉的阶级集团。显然,战争是同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的社会现象,它的出现乃是由于彼此利益冲突的产物。由于人类的每一个群体的利益都有一个集中体现或集中代表其利益的政治集团,因此人类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必然表现为政治集团之间的战争行为。西方的军事理论在看待战争主体问题上,可以说与中国如出一辙。古希腊时期,人们便意识到国家作为战争的主体可以将“战争作为维护国家统治和对外争扩张的重要工具”,[1]同样在国家作为战争主体的层面上把握战争的。马基雅维利认为军事是君主的惟一“专业”,是立国兴邦的重要支柱。[2]显然在这个“专业”和“支柱”的背后,依然不能撇开使用这个“专业”和扛起这根“支柱”主人:君主他所代表的统治集团以及被这个统治集团加以操控的国家。克劳塞维茨以其“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3]的著名论断超越了以军事思想家们的见解。政治的主体同样是战争的主体,既然战争被归结于政治的范畴,战争就必须遵从政治的价值原则。政治的价值原则就是统治的秩序,而统治的秩序则要一定程度地受制于政治主体的所能代表的广泛性。现代西方思想家们基本上是对克劳塞维茨在不同层面上的发挥和重述,有的认为战争是“国家间的争夺”,[4]是“政治共同体之间的一类独特行为”。[5]在英国学者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看来,战争主体是包括部族、古代帝国、封建公国、现代国家内部的集团在内的“任何政治单位”或“主权国家”[6]“在世界上存在着很多政治实体,比如部族(tribes),民族(nations)和非政府组织。主权国家只是在最近的世纪里才成为一个重要的概念。”[7]这种变化与国际社会体系的逐渐形成有关。可以说,古往今来的战争都不外乎如此,“政治共同体”成为战争主体最基本的内涵,历史上作为战争主体的阶级、民族、国家和国家集团,都具备“政治共同体”的基本特征。 显然,战争主体是一个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范畴,战争主体是一个事实存在与价值存在交互作用而不断互动的结构性存在状态。一般来说,战争主体表现为事实存在的因素往往具有更为宽泛的特性,其制约条件仅限于具有事实上的战争行为能力;而表现为价值存在的因素在构成上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必须具有事实上的战争行为能力,必须为现行的国家政治秩序和国际政治秩序所接纳。比如,国家作为战争主体,既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同时国家又是政治秩序的主体,在现代国际政治环境下,国家还是被纳入到国际体系结构中的国际秩序的载体。可是,一些非国家组织,虽然从具有战争行为能力的角度看,已经作为事实上的战争主体客观存在着,比如恐怖组织。然而恐怖组织并并没有被纳入到现行的国际秩序体系之中。在事实存在的层面上,正如现代京剧《沙家浜》里的人物胡传魁的一句唱词:“乱世英雄起四方,有枪就是草头王。”战争主体常常表现为一种纯粹的武力格局下表现出来的实力关系。这种状况有如礼崩乐坏、群雄并起的中国春秋战国时代,有如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中的诸侯割据和近代军阀混战时期。在这些时代的混乱局面下,一些具有战争行为能力的主体似乎不受秩序的制约,在这种情形下,人们往往无法判定战争的性质,所谓“春秋无义战”就是人们对这种情形下的战争的一种认识。 前面谈到,战争主体是一个事实存在与价值存在交互作用而不断互动的结构性存在状态。这是因为一切具有事实上的战争行为能力的战争主体,总是竭力为自身谋求合法性地位。历史上的诸侯割据时期,各个诸侯为谋求正统地位,他们一旦于初期利用封建国家体制上的缺陷完成了实力积聚之后,就要谋求作为战争主体存在的价值认同,争取正统地位。中国西汉时期汉武帝和清康熙初年的削藩都是由于类似的原因出现的封建帝国内部诸侯为谋求正统地位而引发的内战。在现代国际政治斗争中,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日本推动入常、修宪、改自卫队为自卫军、向海外派兵等一系列活动。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因发动法西斯战争,战后被解除了武装,近年来,日本利用国际体系的矛盾在冷战时期发展壮大了经济实力,后冷战时期利用美国的全球战略扩充军备重新武装,已经发展成为事实上的战争主体,但依照二战结束后的世界体系日本作为战争主体并未现行国际秩序所被纳。为此,日本积极展开政治活动,继续利用当前国际体系的矛盾,竭力谋求“正常国家”的正统地位。在非国家组织方面,恐怖组织一方面利用现存国际体系的矛盾获得了事实上的战争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又要以一种非理性的、反人道的方式挑战不合理的国际秩序,以谋求它们所代表的价值理念在国际秩序中的应有地位。总之,战争主体既是一个事实上存在的概念,也是一个有着明确的价值内涵的事物。显然,作为一种事实存在,是因为在人类社会严重分化的情况下,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每一个利益集团为维护自身的利益,都是潜在的战争主体。由于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随着利益冲突的表面化,潜在的战争主体便转化为现实的战争主体。同时,作为价值意义上的主体,它强调了战争作为社会关系,强调了战争的价值定位,而以价值定位为基础的战争合法主体是变化的。 战争权是由战争的合法主体所派生出来的。何谓权力?我们知道,“权力”是一种关系的存在,是主体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种方式或状态。“权力”“是指支配他人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8]战争权是权力的一种,其基本含义是指行使和发动战争的权力,使自己所具有的战争行为能力得到实现。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战争权越来越受到规则的约束,而使人不能任意地发动战争。战争权是在人类对战争的认识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战争这一最激烈的实践形式而不断变化发展的。纵观人类历史进程,战争权的发展的认识大体经历了如下过程。 早期以合乎自然法的原则为基础的战争权。16世纪以前,人类强调战争的合法性(自然法)问题,于是合法性便成为战争权的基础。中国古代就把师出有名称为伐,师出无名称为攻。“伐”在道义上是受到支持的。西欧在罗马天主教教义的支配下,罗马法对正义战争的界定成为战争权的法律基础,神学家奥古斯丁突破基督教义的限制,认同基督教徒有参加正义战争的权力。[9]托马斯·阿奎那斯接受西塞罗的思想,认为只有能够“证明正当”才是发动战争的必要前提。[10]作为一种自助形式,执行法律(本国法)、制裁错误行为乃至改变法律、文化、宗教等便都被纳入到合法行使战争权的理由。但由于对正义性的解释缺乏一种普遍的共识,正义战争的概念一旦同某些国家意识形态的合法观念(如宗教)相结合,也会导致战争权的滥用。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战争权。随着“三十年战争”的结束,《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了现代国家体制,主权国家开始形成,国家的利益被摆到突出的地位,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区别开始被打破。格老秀斯认为:战争的正义性应包含一个错误行为的受害者,并承认战争可能被双方都认为是正义的,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霍布斯把这一观点进一步推进,认为每个国家在原则上都有诉诸战争的权利。[11]但在没有一个执行法律的国际机构的情形下,战争被视为实现基于国际法的权利主张的一种自助手段。这种工具论具有巨大的法律和道义权威,一个国家为了削弱别国而增加自己的权力和领土而诉诸战争时,把它说成是为了保护法律权利,是一种法律所许可用以攻击和改变现有权力的工具,以使法律适应已改变的情况。国际法并不认为为这种目的从事的战争是非法的,战争便作为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职能而成为不受控制的特权。 受国家重大利益支配的战争权。欧洲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后,资本主义各国为了自身利益,扩大经济实力,扩充势力范围,展开了相互之间的战争和对外扩张的殖民战争,战争成了不择手段攫取利益的工具。18、19世纪几乎完全取消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区别,只要真正相信自己是完全正确的(即使在客观上可能是错误的),便无可责备;只要是为了保卫某种重大利益而进行的战争就被认为是正当的。但每一个国家仍是其重大利益的惟一判断者,没有人尝试给它一个确切的解说,只是用于宣传目的的政治上辩护和借口的依据。如拿破仑在战争中为了对抗英国,采取了大陆封锁政策,断绝英国与大陆上的中立国之间的合法商业。又如门罗主义宣称,凡是欧洲国家方面要将其政治制度输入西半球的任何地方的任何企图,都被认为是对美国的和平与安全的威胁。[12]在此期间产生了一系列战争法,诸如1864年《日内瓦公约》、1863年《美国陆军管理训令》、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有组织的编纂国际法如《海牙陆战法规惯例公约》,等,将战争权作了很大的限定:“交战国可以正当使用为实现宗旨所必需的任何份量和任何种类的武力”,但“不得使用超出制服对方所必需的暴力”,并且要“对战争野蛮行为进行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痛苦”,要求“在进攻和防守中的某种程度的公平态度和相互尊重”。“交战国对双方伤者、战俘和不参加作战的个人予以照顾”。[13] 以“合法战争”为根据的战争权。一战后,人类对战争权有了更为理性的认识。根据《国际联盟盟约》[14]、《巴黎非战公约》[15]和《联合国宪章》[16]的规定,许多学者否认现代国际法概念中还有战争的存在,[17]否定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其逻辑推理是:既然战争、武力和威胁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已被放弃,所以战争在国际上就是非法的,而非法的战争不能赋予权利,故而非法战争不受战争法的约束。但非法战争的方法和手段不受约束,这将在国际关系领域造成一个空白,并会实事上鼓励不法战争行为。这不仅是国际法的倒退,也是人类的悲剧,至少在人道法规制方面是这样。政治家和各国政府认为在尚未成立国际法的执行机构和通过国际社会立法来改变现存权利的情况下,使用武力比使用法律更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所以在现实情况下,《联合国宪章》允许以某些合法形式使用武力,[18]比如合法自卫和联合国制裁等。另外,正义性原则也被融入战争法的体系,联合国通过的决议中规定反殖民统治和反压迫的战争是允许的。[19]于是战争权在现代国际法中有了特定的涵义,它体现为:在国际法(战争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战争,战争中使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和手段。正义性在战争合法性质的判断中成为辅助的标准,一是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击侵略的自卫战争以及反对殖民统治和种族主义的战争是正义的,因而是合法的;二是体现在中立问题上,中立国有权利对侵略者加以区别对待,中立国法院对非法战争取得的权利(力)不予承认。[20]现代战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时的战争已承担了维护国际法权威和尊严的职能。 综上所述,战争权的历史演变从另一个层面反映了战争与国际秩序的关系,具体地展示了战争主体在事实与价值两种存在向度的结构性互动。战争权的基础从以合乎自然法的原则、以国家权力为核心、受国家重大利益支配、以合法战争为根据等几个阶段的转变,实际上反应了人类形成战争价值认识的不同发展阶段。我们知道,战争是客观存在的,是私有制社会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不断排除其在历史前进道路中的障碍的手段。从本质上说,战争是一种历史的自然现象,是伴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推动历史前进的直接动因。战争权是历史主体的天赋权力,历史主体在推动历史前进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以战争为铁锹铲平横亘在历史车轮前方的障碍物。但是,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从事具体的历史活动的个人被分化为阶级,居于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阶级或利益集团都在主观上以自身的利益作为衡量历史的尺度和审视历史的标准,因此才有了关于战争评价的不同标准,也就才有了关于战争权耐以存在的不同基础。战争的客观尺度便以不同时代、不同阶级或利益集团的主观认知形式表现出来。同时,战争权所体现的是战争主体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和秩序是一对意义相关的范畴。作为法律一部分的国际法自然就是为了实现世界范围内的一种有序、稳定的状态。战争法以对战争权的限定而对战争的残酷程度起着某种程度的限制作用,并使战争逐渐走上受控的轨道。与此同时,战争权作为权力体系(或权力结构)中的一种具体形式,本身是要受到其它权力的制约的。权力结构有两重涵义:一种是从微观的层面上看,权力结构是指某一国家或集团所拥有的权力的基本构成,如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权、军事权等;一种是从宏观的层面上看,国家或集团作为一个权力实体与其他国家或集团作为权力实体的交互作用状态。从微观上看,在国家或集团的权力结构中,战争权要受到其它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往往是通过国家的体制比如美国总统的战争权要受到政治权力的制约,总统必须经国会授权才能发动战争。战争的政治从属性意味着不存在“为战而战”的战争,任何一场战争在其血腥表像之后都有政治作用的痕迹,战争的起因、战争的范围和目标、战争的结束都是政治作用的结果。战争只是政治的另一种手段的继续,是政治用以实现其目标的工具。从宏观上看,任一国家或集团都是世界体系中一个单元,其包括战争权在内的权力的发挥是要受到其他国家或集团的制约的。朝鲜战争期间,当联合国军遭遇中朝军队而受到重创时,美国统治集团曾考虑对中朝实施核打击,企图在中朝边界建立一个核污染带,但他的欧洲盟国担心苏联对欧洲实施核打击,英法等国对美国人的核打击计划进行了竭力劝阻。美国统治集团顾忌到欧洲盟国的利益,终于没有在朝鲜战争期间动用核武器,战争的解决方案最终从战场移到了板门店的谈判桌上,以朝鲜战争表现出来的两大集团的局部冲突最终在三八线找到了平衡点。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战争往往发端于利益的狂热追求,终止于利害关系的权衡考量,和平与秩序的价值原则如同一支无形的巨手不懈努力地掣控着战争这匹脱缰的实力野马。这种现状给人类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应当按照历史与价值的原则对战争权问题进行客观的界定。虽然,从战争权的历史演变中显露出了人类对战争价值认识的诸多局限和盲目,但我们不能忽视其中包含着的一些积极因素:自然法的原则为基础的战争权体现着一种战争正义观的道德诉求,国家权力和国家重大利益支配的战争权所体现的是一种推动人类发展的历史诉求,而以“合法战争”为根据的战争权则体现了对和平与秩序的价值诉求。显然,这种盲人摸象似的战争权问题探究,都只是局部地把握到战争权的某些“肢体形状”,至于战争权到底是一头怎样的“大象”,或许至今我们依然不能自信地确定我们已经拥有那牵象人的一双明亮的慧眼。然而我们或许能够借助理性的力量整合“群盲”触摸的感觉,把道德、历史和价值等方面的内容综合起来,建构关于战争权问题的基本框架构。以道德、历史和价值的尺度来看,战争首先必须是道德的,以保证战争权的拥有必须附着人类德性的灵魂;战争最重要的是还要体现历史的方向,以保证战争权必须以推动历史进步为支点;战争最根本的是要服从人类的价值选择,以保证战争权必须以维护和平与秩序为价值原点。从而,道德、历史和价值是将战争权定位在人类实践坐标系上的XYZ轴,而每一根坐标轴都是由原点向正负两端的无限延伸,只要其中一根坐标轴在负向的范围取值,则整个战争权的立体几何视图便都沦陷为人类价值的负向区域。而这种负向价值的战争权是虚假的,是一种“现存”而非“现实”的存在,由于在与人类历史进步的第一象限区域“逆向”或“倒向”的其它负向价值区域取值,这种“战争权”最终将遭到历史正向发展的否弃。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如此“战争权”和“战争权的拥有者”都要被历史进步的方向删除在历史的“回收站”中。 因此,合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道德、反映人类历史进步的客观要求、体现人类对和平与秩序的价值判断标准是战争权的合法基础,这也是拥有战争权的基本条件。战争权是道义因素与实力因素相结合的产物,表现为道义战争权与实力战争权的内在统一。道义与实力是战争权两个基本的相互作用的向量。在道义与实力的关系上,道义是决定性的因素,是战争权的根据和目的,也是战争权之所以存在的根本法则,没有道义就没有战争权;实力是战争权的基础,是战争权赖以发挥作用的手段和条件。道义产生实力,道义凝聚实力,并决定着实力的运用,规定着实力的存在方式;实力影响着道义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着道义。道义超越实力而存在时,就会凝聚资源发展实力;而实力膨胀到背弃道义的限制时,就会因破坏道义而在与被道义逐渐凝聚起来的新兴实力的冲突中瓦解。然而,承认现实的战争权与承认合理的战争,并不意味着人类需要战争。其实,无论是正义战争、合理的战争、合法的战争,都不是人类所期望的和需要的。既然这样,我们为何又要承认正义战争、合理的战争、合法的战争,承认现实的战争权呢?这种表面的矛盾或悖论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类行为的独特性,是由于我们所处现实的世界是正邪并存、道魔同在。正如我们制造原子弹的目的就是为了永远不要使用原子弹,我们发展军事力量就是为也避免战争,同样,我们拥有现实的战争权,拥有对正义战争、合理战争、合法战争的普遍共识的意旨同样也是为了消灭战争。 二、战争资源的失控与战争权被僭越 什么谮越战争权?谮越战争权是指强权实体(如国家)以实力为后盾超越道义的原则冒用或要求本身并不具有的战争权,或以对实力不正当的滥用为手段和无道义依据地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战争权归于自己。战争权的构成要素之道义与实力的不平衡发展导致二者处于一种暂时的分离状态,表现为实力的发展超出了道义的限制,破坏和背弃了的道义的原则,出现了实力控制道义的现象。在现实的国家行为中,僭越战争权的行为则表现为实力战争权对道义战争权的控制或道义战争权对实力战争权的失控,表现为道义对实力的失控。 战争权的行使过程就是战争,战争一旦发生就要动用和使用战争资源。战争资源是战争力量的存在形式,也是战争权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战争资源是一个多义性的范畴,其界定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从事物的存在形态来划分,可以分为实物形态或非实物形态的战争资源;从与战争联系的紧张程度来划分,可分为直接的战争资源或非直接的战争资源;从作用方式来看,可以划分为软性战争资源与硬性战争资源;以对战争过程的作用来看,可以划分为主导性战争资源与非主导性战争资源,等等。限于研究的任务,不必穷尽也不可能穷尽可能存在的分类方式。在此,笔者只是根据本文的需要,仅从与战争联系的密切程度对战争资源作一种参考性的粗线条归类,这种归类大体上可分为三个级别:第一级别,最直接的战争资源,大体上有军队、武器装备、军事理论;第二级别,社会政治制度、外交、科技、经济实力;第三级别,人口、生活方式、文化意识形态、领土、自然资源,等。这种归类分析是相对的,不同级别的战争资源也会相互转化。事实上,随着战争形态的演变,战争界限的变化,非军事战争行动或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出现,原有的战争资源分类方式也将发生一些结构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也是导致战争资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以下的讨论中如涉及到此种问题将视情作进一步的分析。 由于战争资源是实力战争权的构成要素,因此,战争资源失控是导致战争权被谮越的重要根源。一般而言,实力战争权的拥有者往往在利益的诱惑下背离战争权的道义原则,而在某个阶段或某个历史时期更多地拥有发动战争的主动权。谮越战争权的一般步骤是:首先是人为的曲解“道义”,不管是主观蓄意还是认识的局限,一些拥有巨大战争资源的权力实体(如国家)便认为自己有资本对道义进行符合自己需要的任意解释,如二战时期希特勒的“种族优越论”、日本军国主义的“大东亚共荣圈”和当今大行其道的“美式民主革命”。其次是凭藉实力任意地操纵“道义”。这种“道义”的制造者掩盖了事物发展的普遍原则,而一叶障目地从扩张自身局部利益的目的出发对“道义”进行主观臆造,不仅以欺骗的手段蒙蔽世人,自己也日益迷失在自己所臆造的虚幻的“道义”“光环”中。再次是以虚构的“道义”论证“实力”的合法性,根据“实力”等同于战争权的逻辑宣称自己有权发动战争。这便是僭越战争权的“三步曲”。 战争资源失控与道义原则受到操纵而得以实现的。道义原则是战争权的核心问题,也是导致战争资源失控一个重要原因。战争权的道义原则,是以人们的正义战争论为基础的。而正义战争论是受到人们历史观制约的。由于唯心史观把正义看成是一种脱离实践的理性原则和抽象的普遍人性的外化,因而导致了正义观的相对性,导致了以此种正义观为基础的正义战争观的相对性,导致了以此种正义战争观为基础的战争权的道义原则的相对性。道义原则的相对性,使得任一个政治集团或国家都可以对出于其自身狭隘利益需要的战争诉求任意地进行冠冕堂皇的包装,比如前面已经探讨过的“自然法的原则”、“国家权力”、“国家重大利益”和“合法战争”等几种战争权的“合理”依据,而其中的每一个“合理”依据都可以被敌对双方同等地为自己发动战争,推行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霸权主义、恐怖主义的战争政策找到足够的“理由”。于是,形形色色的怀有不可告人的私利目的的战争动机披上了华丽的“道义”外衣。这种情形,使得不同的政治集团或国家得以在“道义”的旗号下进行战争资源整合,任何一个政治集团或国家都可以凭借其对“道义”的操纵达成自己控制战争资源的目的。显然,从唯心史观的立场看待“道义”问题,是导致战争资源失控的历史观根源。 然而,这种现象并没有否认战争权的道义原则。应当看到,战争权作为人类实践的产物,其中当然包含着不言而喻的价值内涵,只不过唯心史观无法对其真实的价值内涵作出科学地把握。在唯物史观看来,正义不能仅仅从人们的主观世界中去寻找,而应当从现实的客观的物质基础事实中去把握;正义的原则也不是单纯的理性论证所得到的抽象结论,而是同人们具体的历史活动相联系的历史事实。唯物史观的确立使我们对战争价值的认识得以实现从人性到阶级性的超越,从道德伦理原则到经济基础事实的超越,从理性正义的抽象论证到历史实践的具体批判的超越,从统治阶级的狭隘眼界到人类解放的历史视野的超越。战争权的道义原则获得了历史的尺度,战争权也被限定在历史进步的领域之内。不过,唯物史观并不能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清除唯心史观,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对立是长期的,关于战争权的道义原则问题的分歧将始终存在。我们不能排除相互矛盾的历史观,因而也无法为战争权确立一个统一的道义原则,因而由操纵战争权的道义原则所导致的战争资源失控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而由于道义原则本身之被操纵本身就是对战争权的一种僭越,由对道义原则的操纵导致战争资源失控则进一步完成了对战争权事实上的僭越。 三、僭越战争权是对和平与国际秩序的威胁 战争权在本质上蕴涵着和平的诉求,也是秩序或国际秩序的另一种存在形式。 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战争权就是发动战争的权力,就是对战争行为的授权。如此看来,既然战争得到授权,那末和平肯定不保。在现实的国际政治舞台,的确存在着这样一种长盛不衰的“现状”,所有“现存”于某个历史时期的强权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一例外地受其内在的强烈征服欲的驱使而竭力谋求战争权,以便能够随心所欲地利用战争这种追逐国家利益之最为便捷的手段。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在近代欧洲的国际关系现实中,一些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强调国家的战争权“可以有效地抵御来自外部的侵略”,“通过战争的手段拓展海外市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仅在实践上强权国家出于发动战争的便利而热衷于追逐战争权,而且在理论上一些学者也无奈地接受和承认战争权仅仅是一种发动战争权力。他们认为,西方列强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对外扩张,“正是基于战争权的合法性”。[21]然而,当我们对战争权进行仔细的查审,便不难发现其中蕴涵着更为深刻的和平寓意。 作为授权发动战争的战争权,竟然还蕴含着和平?这难道不是一种荒谬的逻辑?然而,我们不能不为人类面对严酷的现实所表现出来的那种冷峻、深刻与智慧而折服,这恐怕也正是我们这个既无尖锐锋利的牙齿、又无翱翔蓝天的双翼的物种所以能够得以生存以至繁荣兴盛于斯世的全部奥秘之所在。的确,在战争权这个暴力外壳之中,惊人地隐含着一种更为深刻的逻辑:战争权即和平权。 战争权这一命题的一经提出,本身就意味着战争正在经历着一种与战争这种动机相反的因素的拷问,即和平的拷问。战争权问题的提出,首先就是对实力逻辑的质疑,它要求实力的拥有者在以战争的方式运行自己的实力之前,必须回答自己是否有权进行战争。从而否定了对任意使用实力发动战争的行为。早期人类强调战争权必须经受合法性(自然法)的考验,作为对武力的一种妥协,人们实质上也是希望通过对战争的限制给和平以更多的机会。古代中国强调师出有名,西欧则认为必须只有“正义战争”才能得到授权。这就给发动战争设置了一道门槛。即便拥有实力,具备发动战争的物质手段,但也不能随随便便地以战争方式运行所拥有的实力。只不过在一开始,战争权这道限制战争的门槛不高,而且也不够坚固和完善,以至于人们可以轻易地迈过这道门槛给自己找到发动战争的种种借口,只要费尽心机地经过一番“君主授权”、“正当理由”或“正当意图”的巧妙包装,战争就会照样貌似合法地在形形色色的“战争权”名义下频繁发生;而迷信武力制胜者则怀着“胜王败寇”侥幸心理,干脆绕开这道门槛,企图以胜利者的强势地位相挟持,让“战争权”为我所用地论证其暴力行为的“合法性”。当战争权自身的不完善加之实力逻辑大行其道之时,人们对和平的过高期望难以从战争权那里得到兑现,疑虑就会转变为否定:“我看到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泛滥着,这甚至对野蛮民族都应该是感到可耻的;我看到人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诉诸武力,而一旦拿起武器,神法或人类法就被抛到九霄云外,恰如一纸敕令让一个疯子无法无天、无恶不作。”[22]然而,人们并未因此否定战争权对限制战争保障和平的作用。基于对战争残酷性的深刻认识,格劳秀斯将国际法的目标归结为谋求和平,主张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将战争区分为捍卫与身俱来的权利合法权益的“正义战争”与出于侵略和掠夺行为的“非正义战争”,并“从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划分中引申出限制战争权的主张”。[23]实质上,所要限制的只能是“非正义战争”,因为限制了“非正义战争”,“正义战争”也便无从发生。所谓的“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并不是两个孤立地存在的战争,对于任何一次具体战争而言,都是“正义”与“非正义”两股力量的较量。从本质上说,没有非正义,就没有战争,战争权就是对非正义战争的限制。人类历史充满着正义与非正义两股力量的较量,只不过这种较量并不总是以战争的方式出现。只有当非正义的一方积聚了足够的战争资源时,战争就会发生。而非正义的代表者对战争资源的控制就意味着战争资源失控,就意味着对战争权的僭越,就意味着战争。至此,难免会有质疑:战争不一定都是非正义的一方发动的,有时正义的一方在推动事物发展的进程中为了扫除发展(当然是非正义的一方对发展的阻碍)的障碍,不是也要发动针对非正义者的正义战争吗?其实,这种表面上由正义一方发动的战争,客观上却是非正义一方造成的,因为非正义的一方作为既得利益集团总是竭力运用所掌握的战争资源维护不合理的经济政治秩序,总是运用自己的权力资源向正义的一方进行长期的非对抗性的战争,就是这种非对抗性的战争把冲突推向了表现为暴力冲突这种激烈对抗的边缘而引爆了战争。 为什么在探讨战争权之和平寓意的文字中,字里行间却浸透着战争的血腥与战火的硝烟?!这是因为,人类关于战争权问题的思考是基于对战争资源失控、实力逻辑主宰社会政治现实这一客观现状的冷静分析而展开的。虽然面对暴力对道义的谮越,寻求将暴力纳入道义的管辖范围无异与虎谋皮,然而为了和平人类必须“与虎谋皮”,暴力尽管野性来难收终究还是要一点一点地接受道义的驯服。其实,这并不意味着暴力具有仁慈的本性,面对道义暴力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收敛,不过显示了道义作为一种软性的力量有其不能为暴力所制服的性格和品质。战争权绝不仅仅是发动战争的尚方宝剑,同样也是限制战争的尚方宝剑。试问,如果战争是任意的行为,如果战争权仅仅意味着行使战争的绝对权力,那末战争权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战争权在确认合法战争发动权的同时也在确认非法战争限制权。如果战争权本身没有限制战争内涵,人们也不会在限制战争的层面上探究战争权的意义。而战争权本身也不会在人类的国际政治实践中获得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并被国际政治实践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事实上,不论各个利益集团或国家主观上怎样看待战争权,以什么样的动机利用战争权,但在舆论上他们都不得不宣称自己行使战争权是出于维护某种正义的原则,他们也不得不宣称自己所发动的战争是“正义战争”。对正义的捍卫客观上当然会带来社会(或国际社会)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价值认同,而存在着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价值认同的社会(或国际社会)显然是冲突最小的和谐社会(或国际社会)。因此,战争权本身便蕴涵着和平的寓意。 战争权既是发动战争的权力,也是维持和平的权力。战争权在战争与和平之间维持一种相对的平衡,体现了某种秩序或国际秩序。我们知道,任何权力都是一种关系的存在形式。在现实的国际政治实践中,战争权已逐步纳入到国际秩序体系之中。在反映当今国际关系的一些重要的法规性文献中,对战争权作出了普遍公认的、精确的法律上的界定。从国际秩序的角度看,今天惟一没有争议的、合法的武力使用有两种。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国在面对另一国武力侵犯时,有自卫的权力。第二,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安全防护原则的使用是合法的,正如联合国军队在1991年出兵海湾,制止了伊拉克对科威特的侵略。除了军事力量的使用,联合国还可以要求成员国实行外交和经济制裁。毫无疑问,克劳塞维茨的思想精髓,即将战争作为常规的外交手段来使用,在当今国际法的规范之下已经不再被允许了。[24]由此可见,在今天的国际政治实践中,战争权更清晰显示出其自身作为一种基于国际秩序的存在物。事实上,一个得到比较广泛认同的国际秩序就是一种相对和平的状态。一旦这种相对和平的状态遭到战争的破坏,国际秩序所体现的道义原则就会凝聚战争资源,授权对非正义的战争行为进行军事打击。这一现象有两重含义:一是非正义战争是对战争权的谮越,对战争权的谮越也是对国际秩序的破坏;二是战争权作为国际秩序的一种体现,在相对和平的情况下只是一种道义原则,而在相对和平遭到破坏时就会迅速地凝聚战争资源而转变成为现实的战争行为。 谮越战争权加剧了国际地缘政治的分化组合。在现实的国际政治舞台,一些国家出于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谋求地缘政治的合纵连横、围堵遏制,为加强某一时期的联盟,常常以加强军事合作交流为手段,这就会加剧局部紧张,给国际安全带来威胁,引发军备竞赛。如,美国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在世界范围内制造假想敌。冷战结束后,由于苏联的解体,中亚地区成为美国前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所言的地缘政治“黑洞”或“力量真空地带”。“9·11”之后,借着反恐之力,美国军事力量第一次进入到这一力量真空地带。目前,除了阿富汗之外,美国还在吉尔吉斯斯坦等几个国家拥有军事基地及驻军。在南亚,美国与印度、越南等国的关系也在布什政府任内取得了不小的提升。2005年6月,美印签署了为期10年的印美防务合作协议,并表示“美国和印度已经进入一个新时代”。同样是今年6月,越南总理潘文凯跨越藩篱,成为30年来首位访美的越南政府领导人。“布什上台前就批评克林顿的亚洲战略只关注能源,战略目标太窄,布什亚洲战略的变化体现在它的战略目标更为全面了。”[25]2005年,五角大楼已拨出近2000万美元用于帮助蒙古军队现代化,还派出6名军官负责军队的“协同作战”。华盛顿还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此事的“政治顾问”,“和平队”则派出100名志愿者教2000多名蒙古大学生学习英文。美国的种种努力是想在中亚、越南、印度尼西亚和印度次大陆加强战略联盟。理论上讲,这种“筑堤”的做法只是美国战略的一个方面,就像其对中国采取经济“介入”的方法一样。有些专家甚至提到“筑堤-介入”的说法。需要注意的是,华盛顿到底是倾向于缓和还是准备打冷战。[26]美国的作法实际上是对现存国际秩序的挑战和破坏。 谮越战争权以破坏主权国家的方式损坏了国际秩序。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世界交往的主体除了主权国家之外,一些跨越国界的非国家组织也频繁地活跃在世界交往中。这种状况在加强民族间、国家间的联系的同时,也有一些交往在危害着世界的和平、安宁和稳定,如国际恐怖组织的跨国际交往给世界带来的是血腥和灾难;走私危害着国家的经济主权,跨国界的毒品贸易和其它犯罪行为危害着国家的安宁……这些交往活动中有些虽然并不直接与战争问题相关,但这些地下交易活动都无一例外地致使国家资源流逝,引发和加剧新的矛盾和冲突,滋生出一些控制战争资源的非国家组织,严重地挑战了主权国家对战争资源的垄断地位。国家作为阶级对抗的实体,全球化时代给人们提供了空前的“自由度”导致一部分人容易游离于国家组织之外,有组织地进行跨国犯罪或其他反人类、反文明的行为;与此同时,技术、市场的开放性和主权国家之间的矛盾,也为他们掌握一部分战争资源创造了条件。非国家组织一旦控制战争资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是严重的,目前世界上还缺乏有效地制约非国家组织的手段。一个典型的实例是,911事件之后,美国总统布什虽然宣布了“恐怖”“就是战争”,并且动用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机器在阿富汗、在伊拉克发动了“反恐战争”。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恐怖活动在强大的反恐战争面前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有增无减地演变成为当今世界安全主要的威胁。据一份得到5个国家资助并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发表的《人类安全报告》称:“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发展中世界的6个地区中,5个地区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都有所减少,国际恐怖活动是惟一有所增加的政治暴力活动。”[27]主权国家垄断战争资源的企图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这一矛盾需要国际社会协调解决。战争权与战争资源的分离是引发战争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对战争资源进行有效的控制。人类应当反省的是,霸权主义早已在事实上以对国际道义的谮越而谮越了战争权,这种国家实体的谮越行为破坏了国际行为准则,损坏了维护人类和谐发展的国际秩序,致使国际秩序本身失去了对反人道、反人性的恶行的制约作用,致使战争资源失控,人为地制造出恐怖主义生存的政治土壤。霸权主义与恐怖主义这对“绝代双雄”把一个好端端的世界弄得混乱不堪,恐怖主义大行其道地制造出一幕幕血腥惨剧,霸权主义则不失渔人得利之良机高喊“反恐”,巡航导弹在天空中飞舞上演的不过是又一幕现代美国版的项庄舞剑而已。[1] 《军事哲学思想史》,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0页。[2] 参见[意]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9页。[3] [德]克劳塞维茨:《战争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43页。[4] [日]入江昭:《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5] [加]卡列维·霍尔斯蒂:《和平与战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6] 英国学者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说,战争在宽泛的意义上是“任何政治单位(包括部族、古代帝国、封建公国、现代国家内部的集团)”或严格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际间或国家间有组织的暴力行为”。(参见其《无政府社会》,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7] [美]小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8] [美]汉斯·J·摩根索:《国家间政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9] 参见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10] [德]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四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合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3页。[11] [德]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四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合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3页。[12] Peter Malanczuk, Monroe Doctrine, in:R. Bernhardted.,EPIL,vol. III, Hursterdam 1997,p.460.[13] 参见秦伟:《战争规制与战争法》,《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3期,第12-13页。[14] 《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订立,其序言中规定: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人事战争之义务。[15] 《巴黎非战公约》,即1928年8月27日订立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的简称,亦称《白里安-凯洛格非战公约》。其第一条指出:缔约各方以他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他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16] 《联合国宪章》序言: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第二条(四):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7] 如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认为:既然战争已经不是国际法所完全允许的一种权利或权利的行使,那么一个非法战争就不再给予非法的交战国以传统国际法赋予交战国的一切权利,“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是一项无可规避的法律原则。同时,他把对人道主义的战争规则遵守看作是人类不想“听任战争堕落成为不受怜悯心、骑士精神、尊重人类生命与尊严的任何约束的野蛮的武力角斗”的良知。[18] 参见《联合国宪章》第42、43(1)、45、51、52、53条。[19] 1990年第45届联大通过45/130号决议指出:“重申各国人民为求独立、领土完整、民族统一以及从殖民政治、种族隔离和外国占领下获得解救,以一切可用手段进行战争,包括武装斗争在内,都是合法的。”[20] 参见《秦伟:战争规制与战争法》,《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3期,第13页。[21] 黄仁伟 刘 杰:《国家主权新论》,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22] 转引自时殷弘、秦亚青:《国家主权、普遍道德和国际法――格劳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提交2000年“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权”研讨会论文。参见黄仁伟、刘 杰:《国家主权新论》,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23] 黄仁伟、刘 杰:《国家主权新论》,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24] [美]康威·汉得森:《国际关系》,海南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25] 《布什新亚洲战略》,http://news.phoenixtv.com/phoenixtv/83885040617914368/20051128/697535.shtml。[26] 《美在中国周边强化战略联盟》,载《参考消息》2005年11月25日第8版。[27] 《世界变得越来越和平》,载《参考消息》2006年1月8日第3版。(完,免费论文网

自动摘要
摘要:战争权是由战争的合法主体所派生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指行使和发动战争的权力。“权力”“是指支配他人的意志和行动的力量”[8]战争权是权力的一种,其基本含义是指行使和发动战争的权力,使自己所具有的战争行为能力得到实现。一旦这种相对和平的状态遭到战争的破坏,国际秩序所体现的道义原则就会凝聚战争资源,授权对非正义的战争行为进行军事打击。
关键词
行为能力 道义 非正义战争 一系列 唯心史观 美国 正义性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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