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被等同于西式民主政治。它也是得到极力推销的政治模式。长期以来,西方选举制度被冠之以最为合理合法,最能代表民意,能够产生所谓杰出领导者,能够保持社会的平衡和稳定,是终极的政治制度。事实果真如此吗?考察西方选举制度的历史和现实,透过种种选举现象,不难发现真相并非如此,选举非但不具有上述功能和神效,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日益显现落后的一面。当今世界,选举制民主导致的流血冲突、社会暴乱、国家分裂,此起彼伏。最近的例子发生在泰国、吉尔吉斯斯坦、伊拉克、阿富汗等,选举制民主的不光彩历史与现实愈加凸显。长期以来用文过饰非的方法掩饰的巨大局限性暴露无遗。那种只说选举制好,对它的严重缺陷噤若寒蝉的情况已成过去。一、选举古已有之,并非国家政体民主性的决定因素,选举被标榜为资本主义新的制度形态,这不符合历史事实所谓选举,有多种定义。通常意义上的选举,简而言之,就是用投票的方式选择领导者的过程。选举是怎么来的,是不是有了选举就有了民主呢?对此,历史给出了答案。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等研究表明,世界各个民族,不论是欧洲,还是亚洲和美洲,都曾经留下过关于部落时代的选举和投票活动的记录。《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列传》记载:“乌丸常推募永健能决理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不世继也。”马克思所称道的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描述了美洲易洛魁人酋长的选举。雅典的大部分官员由抽签产生,只有将军等需要特殊才能的个别官员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来决定。研究雅典民主的学者认为,选举所要求的是选出优秀的人来统治,而不是由全体人民统治,因此违背了民主所要求的平等原则,雅典民主的衰败,就是一个选举代替抽签的过程。古罗马时期,百人团大会的具体投票方式以等级为基础,并为精英操纵提供了大量空间,古罗马的政体在本质上是一种寡头政体,选举只是民众对精英掌握权力的一个确认。中世纪时期,欧洲大陆各国在国王的产生方式上,并没有像其他地方一样,逐渐形成国王世袭,而经常出现世袭和选举的交替,在此期间基督教会也曾进行过教会首脑和教皇的选举。但是,这样的选举在支持不同人选的群体间经常发生激烈的冲突,拉票行贿不绝。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看,选举是一种古老的产生领导人的方式,部落时期、奴隶制时期、封建制的中世纪,都搞选举,可见,有了选举,并非就有了民主政体。将选举等同于民主,简单地视选举为政体性质、形态的决定性因素,是不客观的。历史事实表明,选举并非近代民主政治创造出的新方式,更不像被一些吹捧者所标榜的那样天然合理,从这种政治形态产生的过程看,这一方式自古希腊罗马时期始,就与寡头政治、精英操控、贿赂暴力等结伴而行,有着先天的局限性。二、近代西方选举制具有无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而且真实的面貌被精心掩盖了西方近代选举制,沿袭了历史上的选举,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随着资产阶级在西方几个大国中相继夺取政权而建立起来的。西方选举制度解决了资本主义革命初期政治斗争的无序状态,限制、削弱了王权和封建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为争夺政权而引发的血腥灾难,选举也反映了一些民意,尤其是即时性民意,通过议席分配而分享国家统治权,缓和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等。这在当时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是,西式选举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高昂的成本和代价,更存在无可避免的局限性。由于近代选举必须依靠金钱和利益集团的支持,使这种选举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权力与金钱的结合,而不是代表了所谓“天赋人权”、“权利平等”。资本拥有者与资本在近代选举中起着支配作用,所谓平民一人一票的权利其实并不存在,这一点所反映的正是近代选举制度的本质,而也正是多少年来西方社会巧妙掩盖的事实。西式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来都是不完备的。在17、18世纪,直到19世纪上半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都是有限的。历史上英国曾规定年收入40先令以上者才有选举权。法国在1791年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和选举制度,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只有拥有一定财产和纳税的人即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当时法国的积极公民仅占25%。美国曾规定只有成年白人男子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近六七十年来,虽然普选权日益扩大,但投票率一直不高。以美国总统选举为例,这么多年平均投票率大约是55%,当选总统一般得到大约50%多一点的选票,这一次奥巴马的当选说是大胜,他得了多少选票呢?是53%左右的选票。那么小胜就是50%左右。55%的选民投票,当选者只得到50%的选票,这意味着当选者只获得了27%左右选民的支持。也就是说,美国总统就是在这27%左右的选民支持下选出来的。正如一位英国观察者曾质疑的:“一个仅仅得到36%选票的党却拥有政府的全部权力,这一体制的合法性何在?在这次大选中,政治家的信任是个大问题,而下次大选,对制度的信任可能成为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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