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新闻法研究专家魏永征出版了一本书《被告席上的记者》,十分详尽地分析了已有的典型案例,希望记者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八年过去了,我国的法律已经基本健全,虽然没有出台新闻法,但是涉及新闻侵权的可依据的法律,从宪法到民法、刑法和各项专门的全国性法律的一些条款,还有许多法规条款,已相对完备。但是,现在处于被告席上的记者似乎有增无减。原因当然很多,我看主要可以说上以下几点:
现在的媒体除了被视为社会公器外,也是利益单元,自主报道的面比过去大多了,与此相对应的社会责任也在增大。一旦出现侵权问题,它的主管党政机关不会再为其承担责任,唯一的支柱是事实和法律。而在媒体竞争的背景下,为了吸引受众、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而采取的非规范操作也多起来。今年4月,杭州多家媒体在报道一起交通纠纷时,有意突出当事人的父亲是某县级市前(七年前!这一事实却没人提及)市委书记,形成“仗势撞人”的基调,媒体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对基本事实的歪曲炒作,明显干扰了司法审判。这种情形经常见到,记者若因此上被告席,一点不冤。
由于现在社会管理体制方面监督机制很不完善,滋生腐败,造成媒体舆论监督的任务过重,要求多一些这类报道的压力很大,于是明显加大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有些属于被监督者无理取闹而将记者推上被告席,但也确实有很多是记者一方行为不规范、证据不合法造成新闻侵权的。2000年底《海峡都市报》关于泉州湖美大酒店提供色情服务的报道,被该酒店告上法庭并败诉。记者确实出于对丑恶现象的义愤而进行揭露,但证据仅是的一位不知名、不知从何处打来电话的小姐的录音(而且还是偷录),这种情况下败诉是不可避免的。萝卜快了不洗泥,似乎可以原谅,但法律是不管这些的。
这些年新闻传播业急遽发展,从业人员增长过快。新记者们较为普遍地缺乏职业道德素养和必要的法律意识,是造成较多新闻官司的原因之一。为了解贩毒或盗墓等而跟着贩毒或盗墓、为考察招聘是否公正而假扮应聘者参加公务员考试、为检验110是否及时而制造假情况招来警察、只要有人检举不经核实就发表而让当事人回答、不尊重当事人的隐匿权而使其生命受到威胁、布下陷阱诱人于不利之中等等,至今一些记者还视为得意之举,实为违法行为。
媒体在舆论监督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许多忠于职守的记者为社会正义而受到暴力威胁,对此在法律上有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可以惩罚当事人,主要问题在于执法不利,地方保护主义保护了暴力威胁者。如果地方保护主义不解决,另搞一个保护记者的法律也不会管用。至于记者自己侵犯了别人的权益,为避免新闻官司,最好的寻求自我保护的方法就是熟悉相关的法律,现在专门为记者整理一本现行的涉及新闻工作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条款的书,很有必要。
再则,职业工作中遵循客观与平衡报道的原则也非常重要的,不要为了追求轰动而忘乎所以,夸大感兴趣的情节而忽略全面报道事实,不要过分追求语言上的标新立异,不要干预司法审判,不要……,由于我们新闻界非职业化操作而造就的事端不少了,多一些自我检讨和自律,少责怪别人狡猾(由于正当采访揭露丑闻的除外),这是被告席上的记者应多想想的地方。
为了防止通过让记者陷入新闻官司而阻止舆论监督,呼吁拒绝无理起诉是当前保护记者正当权益的一个可操作的措施。1988年北京发生“苍蝇官司”(信远斋饮料厂就对其的批评报道中“苍蝇聚车间”一句,纠缠多少只苍蝇算“聚”而起诉媒体)后,各地法院出台了一些防止无理起诉的规定,现在关注和强调这方面的规定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媒体也要学会通过连续报道和及时、主动的更正与答辩,减少可能出现的由于新闻报道本身的特点而造成的暂时偏差。
现在中国的记者不是公务员,而是普通公民。改变记者采访和报道是“执行公务”的观念,是减少记者成为被告的观念方面的条件。记者是服务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才拥有采访和报道自由权的,被采访者是新闻行业最宝贵的资源,对这种资源的过度掠取是要付出代价的。
(完,免费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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