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地位问题
理解媒介在公共领域中的地位问题,首先要解决两个概念,一个是“公共领域”,二是“公共舆论”。
“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来的,他认为,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2] 它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共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3] 事实上,任何类型的公共领域,都必须具备参与者,媒介,共识这三大要素。当然,这里的参与者必须要有独立人格,同时可以利用媒介达到一种共识。这样,在这个公共空间里,它既可以整合和表达民间要求所形成的观点并传播,又能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的约束。
在“公共领域”中,媒介是一个比较自由、活跃的平台,当然它也会受到限制。而这种限制主要是来自当权者、政府,因此,哈贝马斯也曾在其著作中明确指出公共领域中大众传媒受到政府权力和私人势力的双重宰割。“公共领域由于深受社会势力的影响,因而享有权力。最初,政府使这些新闻机构处于间接的依附状态,授予它们某种半官方地位,因为政府并没有取消,而是利用它们的商业性质。当时,路透社股份有限公司是整个英国报刊业的财产;但是,其章程条款的任何变动都必须得到最高法院的同意,这就使它具有了某种公共权力性质。……在英国、法国和德国,这些新媒体是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因为如果不这样,它们的传播功能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避免受到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功能的侵犯。”[4] 他又解释说,“按照自由主义公共领域模式,这种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机构应当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公共权力机关的干涉。但是,过去一百年来,由于商业化以及在经济、技术和组织上的一体化,它们变成了社会权力的综合体,因此恰恰由于它们保留在私人手中致使公共传媒的批判功能不断受到侵害。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报刊业相比,一方面,大众传媒的影响范围和力度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公共领域本身也相应地扩展了,另一方面,它们越来越远离这一领域,重新集中到过去商品交换的私人领域。它们的传播效率越高,它们也越容易受某些个人或集体的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过去报刊业只是传播和扩散私人公众的批判的媒介,那么现在这种批判反过来从一开始就是大众传媒的产物。随着个人的新闻写作向大众传媒的转变,公共领域因私人利益的注入而发生了改变。尽管这些私人利益本身并不完全代表作为公众的私人的利益,但是它们在这一领域却优先得到表现。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意味着,私人利益之间的竞争完全受市场调节,从而与公共舆论的冲突无关”[5] 。“随着商业化和交往网络的密集,随着资本的不断投入和宣传机构组织程度的提高,交往渠道增强了,进入公共交往的机会则面临着日趋加强的选择压力。这样,一种新的影响范畴就产生了,即传媒力量。具有操纵力量的传媒銹夺了公众性原则的中立特征。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于是,公共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失去了权力的竞技场,其意旨在于通过各种讨论主题和文集既赢得影响,也以尽可能隐秘的策略性意图控制各种交往渠道。”[6]
我认为,尽管这些看法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从总的来看,哈贝马斯的分析是有道理的,是很深刻的,他构建了一个公共领域的学科模式,而这种模式随着整个世界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更显出它的学术活力。
关于公共舆论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借鉴哈贝马斯的概念,哈氏认为,一种意见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公众舆论,取决于如下的标准:该意见是否从公众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中产生;以及组织内部的公共领域与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的交往程度,而组织外部的公共领域是在传播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在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形成的。在我国,公众舆论有时很难界定,他往往既是真实的,又是模糊的;既是生动的,又是粗糙的;既是流变的,又是相对稳定性,有时甚至有某种偏激与盲目。而新闻舆论则不同,较之公众舆论,它是一种比较成熟、明晰的意识形态,它是在公众舆论基础上的集约化的结晶,具有较为合理的科学性以及可掌握的规律性。因而,这种媒介舆论的表达主体,具有超越一般公众舆论主体的狭隘立场和视野的能力,比较理性;在表达公众意见方面,它们更多地体现了思辨优势,经过大量进入舆论领地的泥沙俱下的意见信息的“筛选”与“过滤”,去掉了渣滓,提高了纯度;在评价是非的分寸把握上,较之一般的公众舆论,显得更为客观、理性;在其权威性、引导性、前瞻性方面,比一般的公众舆论具有更明确的价值指向,因而更具有监督“权力”的实质内容。
三、关于媒介是社会公器的问题
现代社会进步,使新闻媒介成为构建公民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公众精神和公众意识的代言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媒介具有社会公器的本质属性。但是,传媒作为上层建筑,意识形态,又不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社会公器。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性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以“公众舆论”的形式与代表国家政治的官方进行沟通、对话,进而实现公民社会与国家政治之间良性的互动关系,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广大公民享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评议、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进行揭露、谴责和控诉,因而公众舆论可以形成一种巨大的舆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