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介绍香港电台的诞生、政府公营媒体的属性以及长期以来与政府“唱对台戏”的行为,阐述了香港电台由于自身定位与政府期望角色的偏差而产生的冲突,并从传媒规范以及香港媒体的传播哲学、政府与港台的关系等角度对香港电台的角色冲突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香港电台;公营机构;角色冲突
奥特斯丘尔(Altschull)在他所谓的“新闻事业七定律”中指出:“在所有的制度下,新闻传媒都是政治和经济权力实施者的代言人,故此报纸、杂志和播放频道虽则都可以独立行事,但都并非独立行事”。这句话对于香港电台似乎并不适用。她的真实身份是香港特区政府的公营机构,然而并没有成为政府的“代言人”,反而在处理新闻事件时,处处以公众利益为优先考虑,甚至不惜发表言论“顶撞”政府,这就导致了它的角色产生冲突。
一、香港电台概况
香港电台的前身是香港市民于1923年自发成立的香港无线电广播社;1928年政府拨款资助其以“ZBW”呼号正式启播。不久香港广播委员会成立,宣布电台由政府接管。至今,她仍属于政府辖下的非营利性独立组织。1948年8月,电台取消“ZBW”和“ZEK”的呼号,正式命名为“香港广播电台”。1970年,港台成立公共事务电视部。因此,电台于1976年易名为“香港电台”(Radio Television Hong Kong,简称RTHK)。近年来又被称为香港公营广播机构,下设行政部、电台部、电视部、教育电视部和制作事务部。节目频道共7个,以粤语、普通话、英语提供广播节目,而制作的电视节目则通过协议由亚视和无线两家商营电视台播放。
RTHK是全港唯一的公营广播机构,根据1980年港英政府拟订的政策,她必须在时事、艺术、文化、教育和娱乐方面提供数量均衡且富有特色、高质量以及多元化的广播及电视节目,服务广大听众和观众;且作品要“保持公正的立场,充分反映政府和市民的意见,作两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但是RTHK贯彻完全独立的编辑方针,这就为她产生角色冲突种下了隐患。
二、香港社会的传媒规范
在香港这样一个自由的商业社会中,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运营,媒体也不例外。但出于确保公众利益和市场机制与秩序等理由,政府对传媒却拥有特殊的监督和管制权。这种监管主要表现为法律和行政两种手段。在行政上,相关政府组织和官员有权颁布行政命令对媒体行为进行量裁。
在法律上,则制订《电讯条例》)、《电视条例》、《淫秽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等法规和细则规范媒体的活动,另外,在《基本法》及多项普通法中也有不少涉及传媒运作的相关条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主要在技术、市场、传媒政策以及政府的行政监管四个方面规范传媒的活动,如:在技术方面,规定广播电视的技术标准、电波频率的分配方式等;市场方面则负责广播电视执照、有线电视营运特许证的发放及颁布相应的税收政策,调控企业的股权结构、广告发布等;在传媒政策方面,主要是在多种法律中明文规定新闻、言论及出版的自由度,确定传媒产业的发展战略,制订资讯科技发展规划等;政府的行政监管,着眼于对媒体执行政策、法律、法规时正确与否的量裁与指导。
另外,香港政府中有不少部门与传媒有直接的工作关系。其中民政事务局负责传媒产业的规划和注册登记;资讯科技与广播局负责制定广播政策;广播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管广播机构,并参与发放牌照和续牌的工作;影视娱乐事务管理处则负责监察和监管广播事宜等。
上述法律法规大多适用于RTHK,但是她一般不受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管,因为RTHK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机构,一旦接受她们的管理,就变成一个政府机构管另一个政府机构;若这些部门认为RTHK违反了某些规章,需要接受惩罚,比如罚款,那不就是将钱从政府的一个口袋掏出来塞进另一个口袋里?所以RTHK过去由政府直接管辖,不对其他任何机构负责。
但是随着“广播事务管理委员会”这一民间组织的成立,香港的传媒活动受到了更加全面的监督,渐趋规范。委员会的委员一般由政府选派,属在民间有身份地位的人士。他们的权限不受政府的行政约束,主要负责定期处理市民的投诉,投诉成立与否须由委员会审查。1996年,RTHK自愿参与接受“广播事务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一个政府机构竟然自愿接受民间组织的监理,此举颇显港台的特殊之处,换言之,可见港台对自身“政府部门”这一角色引发了定位的冲突。
三、被期望角色与自身定位的冲突
“政府部门”这一身份,决定了RTHK的实际领导是政府广播处处长,他负责港台的一切事务;而RTHK内部员工中大多数也属于政府公务员,任命和调动受制于政府。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创建RTHK的目的在于利用广播媒介宣传自己的政见、政策,使其成为政府的喉舌以及政府与市民沟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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