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狂欢:对台湾传媒生态的观察与思考

作者:吕新雨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9月28日

1997年11月,我应台湾联合报系文化基金会的邀请赴台湾做了为期一个月的访问研究,该基金会一向致力于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而我则有幸成为该基金会邀请的第一位大陆的媒体研究者。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正好赶上台湾的两件大事,即陈进兴绑架案和台湾县市长选举,国民党败北民进党获胜,这使我获得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近距离观察台湾的媒体与社会,也由此看到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自台湾回来以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一直延续,一年多过去了,我想以此文来对我的观察与思考做一个阶段性总结。

台湾自1987年全面解禁以来,以西方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为旗帜,建立起市场化发展的媒介制度。而我关注的便是在这样的媒介制度下,媒介的社会角色,它与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知识分子在媒介制度中的角色等。我的观察多以电视为读本,因为时间短,条件所限,没能更多地核实材料,一些凭感性印象,错误之处,祈望大家批判。

(一)

电视被认为是现代社会中的强势媒体。台湾最早的电视台是无线三台,即台视、中视、华视,这三大台都是六、七十年代就建立,从报禁之前延续过来的,其主要特点是官股民办,台视的主要股东是台湾省政府,中视的主要股东是国民党中央党部,华视的主要股东是军方和教育部,所以这三台一向被认为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工具。报禁解除十年来,台湾的媒介生态产生重大变化。对于电视界来说,除了无线三大台以外,新出现第四家无线台,即民视,该台的政治背景是台湾最大的在野党民进党。而最大的和最重要的变化则是所谓“第四台”有线电视的合法化发展和卫星电视的崛起,这一过程正处于群雄逐鹿,烟尘未落的阶段,小小台湾岛因此烽烟弥漫,各路政治、经济势力都欲在此一展身手,外资插足强占市场,甚至黑社会也有介入,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局面,在这背后已经形成极其错综复杂的政治和资本交织的权力关系。

有线电视在台湾获得立法是1993年。有线电视的出现,使得台湾的电视出现了多频道的形态,据我所看到的1996年的统计,台湾已经有一百六十家以上的有线频道可供受众收订,

这个数字还在增长。节目的性质趋向与以频道来区分。学者们认为这使公众的媒介接近使用权(access to the media)得以有可能实现,因为频道资源不再缺乏。媒介接近使用权是美国社会责任理论出现之后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媒介理论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不敷使用的补救与发展。台湾有线电视法中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是系统经营者“必须免费提供十分之一以上的频道作为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节目之用”(有线电视法第廿三条第二款),就是为这个权利做法律上的保证的,这些公用频道应该向社区民众、学校机关、艺文团体、公益团体开放,不向订户收费,也不得向频道使用者收费,也不得播广告,公益广告除外。台湾的这一法案是以美国1984年通过的“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The Cable Communication Policy Act)为蓝本的,该法案规定,系统频道数超过36个,必须必须开放十分之一的“社区近用频道”(community access to channels),给民众、教育机构和政府使用。其实,早在七十年代初,美国的联邦传播委员会就提出了开放免费频道的法案,即“有线电视公告与法规”(Cable Television Report and Order),但是在1979年的一次案例判决中,该法案没有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支持,最高法院认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也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从而判定法案无效。所以到了八十年代,鉴于最高法院的否决,美国通过的这个“有线电视传播政策法”是由各地方政府监督实行的,并没有全国性的统一执行标准,所以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台湾的情况是,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很多。除了法规本身不够严密,主要问题是系统经营者并不乐意去做,而一般民众对这项可以利用的权利毫无所知,没有人告诉他们,电视媒体出于自身利益不会为此做宣传;不过,即便是知了,又能如何?电视节目的制作需要专业化训练和昂贵的器材,这本身就是限制。为什么系统经营者不乐意呢?因为“系统经营者对共用频道的态度,仍然以‘市场'和‘收视率'为主要考量点。” 在市场竞争白热化情况下,经营者自然不肯去做不赚钱的事。有线电视法的相关法规实际是一纸空文。如此一来,有线电视频道林立的结果其实并没有使得多元化发展成为现实,官方的意识形态的垄断确已打破,但是一个民主、多元、公正的新秩序并没有如所期待的那样建立起来。

而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面对如此庞大的频道轰炸,受众似乎并不太买帐,据统计,对频道的收视数目,九四年仅为6.27个频道,九五年略升为6.28个频道, 这是耐人寻味的。这首先意味着在市场化发展状况下极为严重的资源浪费。为什么观众不热心于有线电视呢?对观众的调查显示,很多节目质量低劣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此之多的频道,节目制作水准的普遍低劣就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人才、资金都处于分散状态,加上恶性竞争,还有卫星电视的加入,把一个没有成熟的市场暴露在西方强大媒体的火力之下,使得目前的台湾其实并没有具备发展一个健康的高水准电视文化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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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我应台湾联合报系文化基金会的邀请赴台湾做了为期一个月的访问研究,该基金会一向致力于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而我则有幸成为该基金会邀请的第一位大陆的媒体研究者。自台湾回来以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一直延续,一年多过去了,我想以此文来对我的观察与思考做一个阶段性总结。台湾自1987年全面解禁以来,以西方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为旗帜,建立起市场化发展的媒介制度。对于电视界来说,除了无线三大台以外,新出现第四家无线台,即民视,该台的政治背景是台湾最大的在野党民进党。
关键词
台湾 最高法院 卫星电视 有线电视 美国 媒介 法案 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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