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资产化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的全新架构”选题登出后,引发了许多读者深入研究探讨水资源资产管理的兴趣,随着研究的深入,本刊将步步跟进,与您分享前沿话题的理论心得。本期推出——
作者的话
由于笔者的建议和直接参与执笔,1996年元月由水利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首先将资源性资产纳入了国有资产监管范围,但是由于水利资源性资产(其中主要的又是水资源)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地对其监管往往浅尝辄止或尚未涉猎。
笔者以为,必须深入理解水利部“对水资源认识要从自然资源向经济资源转变”的战略意图,要加强从经济学的角度去研究水资源,加速水资源资产化,加强对水资源资产的监管。
迫切要明晰的资产概念
只有正确界定自然水中的水资源,才能科学界定水资源资产
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水资源应指可以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这个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在某一地点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2000年10月汪恕诚部长在其《水权与水市场》一文中专门对水资源的概念作了说明“我认为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比较确切”、“这里讲的水资源显然不是指水的发源,而是指能够在某一个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的水的来源”。可见,自然界的水不都是水资源,某一地点的被污染或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这一地点某种用途的水源也不能计入水资源。
只有货币化的水资源,才具备可以计量水资源资产的条件
被称之谓资产的,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一是依法占有的或过去交易形成的。二是必须能用货币计量的。三是必须是能在未来生产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直接或间接效益的。
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看,水资源转化为水资源资产的条件中,一、三都已具备,所缺的是水资源必须是能用货币计量这一点。虽然我国1988年颁布的《水法》明确规定开征水资源费,但是,至今尚未见国家颁布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出台。水资源费的单位标准是水资源资产的计算依据,水资源费的开征将为水资源货币计量提供条件,也将为水资源资产化创造条件。在这方面,尚需得到�国家这一个层面 相关法规的支持。可以认为,凡是已开征水资源费的国家和地方,水资源才具备向水资源资产转化的条件。
只有已被依法批准可以或可能取用的水资源,才是可以计算的水资源资产
对于某一地点的水资源来说,只有已经依法取得水资源水权�即已获得取水许可 的那部分水资源才能确认为水资源资产。即已被国家、法人、个人或者外商明确了取用水资源的用途,并获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后的那部分水资源,才能计算为水资源资产。针对某地来说即使该地还有一定量的水资源,如果没有肯定的取用水资源的用户确认需要取水,或者这些取用水户已明确需水、但尚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用的这部分水资源,只能属于自然物,是不应转化为水资源资产的。
“两权论”研究水资源资产
“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0页)
水权和义务
水权分为水资源水权和水利工程供水水权。
权指权力、权利。水权指对水拥有的权势和货利,即对水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权利往往与义务对称。研究水权同样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去分析。
水资源水权:根据《水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水资源水权是政治权力,国家(以各级政府为代表的)权力,属公权范畴。
水利工程供水(即产品水、商品水)水权:是取用水资源者,经办理取水许可并对水资源投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后产生的权力,是财产权力,是所有者的权力,可以是公权(国家投资的取水,但在这里仅仅表现的是财产权力,而不是政治权力),也可以是私权(其他投资者投资的取水)。
水资源水权拥有者(指国家)相对应承担的义务为:治理弃水(洪、涝水等)。
水利工程供水水权拥有者(取、用水人)相对应承担的义务为:治理退水(废、污水等)。
两种不同经济性质水的经济价值的本质表现
水资源:水资源系未曾经过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自然资源,没有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其有使用价值。马克思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因此,水资源有价格——即水资源费标准。水资源收费的性质系赋税性质,收、交关系为征纳关系,赋予价格的水资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形成水资源资产,具备收费标准形态的水资源属资源性资产。
水利工程供水:水利工程供水系对已经批准取用的水资源,通过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作用所变成的商品(或准商品)水,这种水具有价值,其单位价值即为价格,价格的计算基础是其发生的财务成本。具备价格形态的水利工程供水,属经营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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