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66论文下载网 > 历史学论文 > “官利”制度及其他:近代中国企业的资金运作

作者:朱荫贵 来源:现代化研究 更新时间:2010年04月27日 编 辑:admin

内容摘要:可见,近代中国资金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高利贷,是近代中国新式股份制企业实行官利制度的前提。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在创办和经营过程中,除借用大量官款外,运用和吸收大量公私存款就是明显之一例。
尽管人们对于现代化的概念还存在不同理解,但第一次现代化是以工业化为中心这一点现在已很少出现分歧。正因如此,在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特别是在后发展国家)的过程中,传统因素往往被看成是消极并与现代因素对立的东西,尽管证诸史实并非如此,但传统因素在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难有积极意义这一点似乎已成定论。这一现象说明,传统与现代因素不相容特别是对立的一面容易外在化、引人关注;另一方面则表明我们过去的研究对于这方面的关注还远远不够。

本文以中国早期现代化进程中新式工商企业出现后,资金运作方面的几种现象为例,分析传统与现代因素结合甚至相互为用的现象,说明这种结合不仅可能,而且能够减少社会进步的成本和阻力,以期与有兴趣的朋友们进一步探讨。

1. 关于“官利”分配制度

1872年,中国第一家采用大机器的现代企业――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营运,它同时也标志着一种历史上未曾有过的、从西方学习引进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近代股份制企业在中国开始出现。但是,出现在近代中国的股份制企业的运作方式,与西方的股份制企业并不完全一样,其中,在利润分配时实行的“官利”分配制度,就是典型的一例。

“官利”,又称“官息”,也称“正息”“股息”,与“余利”“红利”对应称呼。“官利”分配制度的特点在于:其一,不管是谁,只要购买了企业的股票成为股东,就享有从该企业获取固定利率――“官利”的权利,而不管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其二,这种固定的官利利率一般以年利计算。其利率虽因企业情况和行业领域不同而有差异,但大体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是年利一分,清末一般在八厘,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降低到六厘。因为必须支付官利,所以企业年终结帐,不是从利润中提分红利,而是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不足,即谓之亏损;有余,则再分红利(红利在这里被称为余利或直接称呼红利)。其三,只要股东交付股金,官利即开始计算。虽工厂尚未建成开工,铁路尚未建成开车,官利也需支付。由于企业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也需支付官利,所以常常“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官利”。 由于“官利”制度具有这些性质,所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不仅仅只是单纯的企业投资人的关系,而是投资人又兼债权人。股票的性质,也不仅仅只是单纯的证券投资,而同时又兼有公司债券的性质。

一般来说,按照西方股份制企业的公司理论,股份公司面向社会招股集资兴办企业时,购买企业股票的股东和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是风险共同承担、利益共同分享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利益分配时的体现,是股息视当年利润的多少而定,盈利多则分红多,盈利少则分红少,股息率视利润的多少而上下浮动,并不固定。显然,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中实行的这种有固定利率的官利分配制度,与西方股份制企业实行的股息视利润多少而定的分配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是,这种官利分配制度,却是近代中国从西方学习引进的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分配制度。

据笔者接触的史料,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1872年成立的轮船招商局首开近代股份制企业“官利”分配制度之先例,此后直到1947年出版的《中国股票年鉴》记载的相当部分企业中,都可以找到实行“官利”制度的明确记载。也就是说,这种与西方股份制企业分配方式不同的“官利”制度,至少在中国存在了75年之久。

1872年成立的轮船招商局,在其发行的股票上明确刊载:“当经本局议定,招集股银壹百万两,分作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每年壹分生息……”的字样。 次年招商局的第一届帐略结算中,就有“所有股本,概发官利,长年一分,此外所有盈余,仅二千一百余两,故无从酌提花红”的记载。第六届帐略中对前六届官利的派分有“总共六年已派利六分,与开办章程相符”的总结。1882年招商局决定增加资本,“乃决定再招股本银一百万两,合成二百万两股本”。增招资本的办法是:“凡旧股一股得再入一股股本,限光绪八年年底交清,仍按交银之日起计算官利。再第九届发官利一分,余利一分,旧股东附新股者除此次官利余利不收外,只需再找出银八十两,便可领百两股票一纸”。

自“招商局开其端” 后,这种新型的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逐渐得到了认可和推广,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前后开始,这种新型的股份制企业数量明显增多。 从当时留存下来的文献看,绝大多数企业的招股章程和发行的股票中都有关于官利的明确记载。如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的第六条中有“即将每年所得利息,先提官利一分,后提办事者花红二成,其余八成仍按股均分” 的规定。《申报》1883年1月14日刊登的“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中,关于分配股息的第四条中有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壹分,下余花红银两,以二成酬劳办事诸人,八成按股均分”。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章程中有“股本宜提官利也。今集股四十万两,官利照禀定章程周年一分起息,每年共计九八规银肆万两”的规定。山东登州铅矿的招商章程中有“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熔炼发售之后,长年官利一分,并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 的规定。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的章程中同样规定有“本公司股本官利议定长年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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