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建设是财政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要求,作为财政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者,不但要准确把握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而且要在十个方面积极发挥好作用。在推进依法行政上发挥作用。财政行为历来都是和法律法规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能坚持依法理财,就可能给党和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只有把财政干部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才能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在规范权力运行上发挥作用。建立一套符合财政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运转有效的财政权力运行机制,不仅有利于构筑财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是财政部门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如果一个科学、合理、合法的财政预算得不到财政部门切实有效的执行,那么财政的职能和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在财政资金监管上发挥作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权、财政审批权、行政许可权的监督,努力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从机制上、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作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支出标准体系,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继续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范围,深化改革单位级次;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政策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非税收入项目审批程序,严格非税收入分类规范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严格落实“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在党风廉政教育上发挥作用。在廉政教育方面,应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以“一把手”为重点,加强党纪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使其带头执行财经法规和政策,增强法纪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完善教育制度方面,要坚持党组中心组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在创新教育形式方面,坚持廉政教育与有效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体现时代性。坚持专题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队伍的“两个安全”。在廉政制度建设上发挥作用。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中央最近出台的《常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财政工作违法违纪惩处、严肃财政工作经律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以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着重查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办违反财政法规制度、违反财政工作纪律、以权谋私的案件,严肃查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在抓好有效监督上发挥作用。高度注重外部监督工作,对不涉及国家机密的财政资金的分配、财政预决算和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办事程序等,能够向社会公开的事项都要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要加强对财政部门党员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制度规定的情况、落实自治区交由财政部门牵头的源头治理腐败各项工作情况的监督;要通过行政处罚听证、重大事项社会听证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强化纪检监察监督;逐步建立起日常监督和定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在落实领导责任上发挥作用。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的财政部门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各处室、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每年初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财政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在建立协调机制上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礼金上缴登记、民主评议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对财政资金分配管理制约机制,改革和完善财政决策机制,规范部门预算管理、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等;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财政行政审批工作,建设法治财政,规范财政管理;着力健全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财政部门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完善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干部考察、任前公示、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选拔任用机制。在转变工作作风上发挥作用。大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作用教育,树立和弘扬良好思想作用和工作作风,教育和引导广大财政干部始终坚持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开展纠正不正之风工作,特别是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财政政策的出台,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纪检监察部门都要提出纠风工作要求,并且严格监督检查,发现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财政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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